11月20日,《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办公厅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土地流转如何健康有序推进?农民的权益怎么?如何避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的“非粮化”“非农化”倾向?对此,权威专家进行了解读。
家庭经营基础地位能否坚持?
当前,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,家家户户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,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,有的不再精耕细作,有的甚至出现撂荒现象,未来“谁来种地”问题日益突出。
“目前,许多地方已经具备了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,必须因势利导,顺势而为,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和集中。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,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,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,不能脱离实际,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,盲目崇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,要认识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期性和复杂性。”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。
“我国家庭经营蕴藏着的潜力,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问题,家庭经营现在是、将来也是我国农业基本的经营形式。”韩俊指出,中央提倡的农业规模经营,其实质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,而是通过改善家庭经营的资源配置及其外部环境,实现生产环节的化、社会化。
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指出,在工业化、城镇化、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形势下,家庭承包经营也面临新的挑战。
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,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.1亩耕地,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.2亩耕地,这样,如果扣除物质成本后每亩耕地一年的净收益按500元计算,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一年的纯收入仅为2500元。
“显然,这样小规模的经营农户无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的,也无法确保的粮食和农业经营成为体面和受人尊敬的职业。”张晓山分析说,家庭经营不等同于小规模经营。农业生产要再上新台阶,必须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经营规模,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走出一条有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。
农民权益如何保障?
近年来,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。截至2014年6月底,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.8亿亩,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.8%,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。
从总体上看,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,但也存在一些问题,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,片面追求流转规模、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。
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。土地是否流转、价格如何确定、形式如何选择等,决策权都在农户,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。”韩俊强调,不能脱离客观条件,人为定任务、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、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。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成熟的地方,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,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,由点到面,稳步推广。
“从根本上看,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,不能为流转而流转。”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进一步谈到,在土地流转中,一方面,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,推进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剥夺过程,更不能成为大规模制造无地农民群体的被动挤出过程。另一方面,应当更加重视保护农民的主体地位,对通过保底分红等方式流转土地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新探索,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,更稳定持久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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